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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食品、医药产品7月1日起将使用商品条码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16/6/29 10:29:15 点击数:4394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 食药产品需进行数据备案

商品条码作为商品的“身份证”,是国内商品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商品条码中商品代码的“唯一性”、“稳定性”原则,保证了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标识,只有使用了商品条码的产品,才能在流通领域内正常进行信息化处理,才能真正实现电子商务和产品信息追溯的标识需求。

目前,陕西的流通领域还有相当多的商品条码标识不规范、不合格,甚至有许多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而这些商品大多数也都是假冒伪劣产品。这对于整个供应链、商品流通的运行和管理,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给全省经济发展和整个消费环境造成极大的损害。

为了提高对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商品的监管力度,保障和提高产品质量,《办法》规定对食品、药品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记者了解到,《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共23条,对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首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食品、医药等涉及百姓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首次对商品条码的注册管理、印刷设计、数据采集进行全过程规范,首次对数据备案提出强制要求。

从源头控制伪造、冒用商品条码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上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并登记备案。这样可以从源头控制伪造、冒用等,严重违反商品条码使用的情况出现。

为保证商品条码标识的唯一性,生产企业不能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但在实际应用环境中,有很多国内生产企业伪造国外商品条码使用,为了规范管理,《办法》规定国内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应当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或注册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等,进行备案。

除此之外,《办法》对销售者进货查验商品条码进行了明确。在我省,商品条码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大型超市、批发零售等商业流通环节,商品条码的质量影响到整个供应链的信息化管理。销售者从进货源头,查验商品条码有关质量证明文件,能够有效控制商品条码的使用和质量。因此,《办法》规定,销售者进货时,可以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商品条码的质量证明文件。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作者:鄢山宇 编辑:高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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